一、任何人不得无故或借故请假。
二、事假:
1.各部室成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本部室负责人审批,超过半天以上必须报请中心主任批准,超过一天以上必须有书面假条,主任签字后报办公室留存备案,如遇紧急事件,可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备案后,再补办手续,请假人员均需按时销假;超过请假期限又未办理补请手续者,按旷工处理。
2.各部室负责人请假均需向主任提出申请。
3.主任请假需向其他副主任说明事由、去向。
4.任何人事假三天以上报请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批。
三、病假:
病假必须有相关医疗机构病情证明,须注明病休期限。急诊一天例外,但要办理补假手续。病假一天部门负责人批,三天以内中心主任批,超过五天报请中心主任,由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批。
四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长期病假及女同志哺乳期假均按有关文件执行。
五、因公外出按事假处理,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,须来电说明,无正当理由不如期返回者,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超期住宿、住勤费和非本线旅费。
六、本制度经现教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七、本制度由现教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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